![](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ap/2020-1230-1107-53/ti_inject-812ce.png)
2006 年 1 月 21 日与某印刷厂签订 3 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 3 个月。上岗 2 个月后,该厂发现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的实际视力为 0.1 和 0.2 ,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 2006 年 5 月 11 日解除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 1 ) (3 分 ) 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 ( 2 ) (4 分 ) 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 ( 3 ) (2 分 ) 本案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