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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有限公司经批准,由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丙公司为外方)。根据经批准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规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由出资各方在2003年8月31日前一次缴足。甲公司应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其中,房屋、建筑物等出资13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20万元;乙公司应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其中货币资金100万元,专有技术50万元;丙公司应出资200万元(折合美元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其中,进口设备15万美元,货币资金10万美元。合同约定汇率为1∶8.00。ABC有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与注册资本币种相同。 甲公司出资的房屋、建筑物的会计账面价值为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价值为130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为35万元,该评估价值已得到投资各方的确认。乙公司2003年6月1日缴存开户银行人民币80万元,出资的专有技术的评估价为50万元。丙公司出资的设备于2003年7月8日运抵公司,国家商检部门的鉴定价值为13万美元,当日汇入ABC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美元10万元,出资当日汇率为1∶8.20。 假定:(1)经出资三方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各方实际出资超出合同规定的按资本处理; (2)经投资各方同意,并由ABC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签署财产权转移手续承诺函,出资者缴付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在2003年10月31日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XYZ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X、Y于2003年9月5日完成了审验工作,现正草拟验资报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代注册会计师X、Y编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和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