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饰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金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销售金银镶嵌首饰, 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则应计消费税( ) (2)销售宝石饰品,取得不含税收入30,随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与所售货物分别核算,取得含税销售额1。则应计消费税( ) (3)将自产黄金项链8条作为礼品赠送客户,每条成本0.2,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6%)。则应计消费税( ) (4)购进宝石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本月有60%用于连续加工宝石饰品并销售,另有30%用于连续加工金银镶嵌首饰,还有10%库存待用。则可抵扣的消费税额( ) (5)购进黄金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0.5。 (已知: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 通过计算可得:本月应缴纳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