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邻居共同外出经商,二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到原告家索要,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打伤。事后,原告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原告要求其承担医药费,原告拒付。据此,原告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原告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原告对此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原告妻子以该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4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试问:(1)原告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