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与某外贸公司(乙)签订了买卖橄榄油的合同,约定由乙卖给甲龙王牌橄榄油1.5万吨,总价款13000万元;甲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195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的4%,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交货时间为当年3月10日以前;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2月18日至同年6月。合同还对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同年2月22日,甲付给195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甲供应龙王牌橄榄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交货期为同年3月15日。同年3月20日,无货可供,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甲同意退回全部定金,但不同意终止合同。同年3月25日,乙退还甲定金1950万元及其利息67万元,甲因乙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某食品公司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利息67万元。甲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乙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65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甲“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2)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