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1996年开始计算。1996年亏损10万元,1997年获利20万元,1998年亏损10万元,1999年获利40万元,2000年获利50万元。2002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1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息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1999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16万元,从中分得60%,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10万元,汇往境外。 (提示:预提所得税税率10%;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5年至200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1年该企业(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1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