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5年来,经营业绩良好。 (1) 2009年1月,甲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两项议案: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提出拟组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2) 甲公司提出拟组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要点包括:①甲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2009年9月前设立乙股份有限公司。②根据测算,到2009年末,乙公司的资产总额将达到人民币 16500万元,其中净资产为人民币4620万元,净资产包括企业作为出资的、经评估作价980万元的注册商标专有权。③如果测算得以实现,2010年2月,将申请发行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方案为:向拟定的3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向该30家询价对象配售1500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何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拟定的设立乙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中的要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 假如甲企业拟作为出资的注册商标在此之前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出资时该注册商标已超过有效期3个月仍未申请续展注册,是否仍可以作为出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