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某科学院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6年6月5日签发了一张6000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已单独立户),随后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6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6月12日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6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也以其父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