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7 月,甲建筑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 2013 年 5 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乙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二人为老同学。 2013 年 6 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听说与丙材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答应了的请求。随后,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同年 7 月 10 日,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 ( 内容已填 ) 和空白合同书。丙租赁站经过审查,认为出具的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均公章,真是无误,确信其有授权,于是签订了租赁合同。丙租赁站依约将架管、扣件等送至施工地点,但将其中一部分用到了由他负责的其他装修工程上。后甲公司与丙租赁站结算价款时发生争议,丙租赁站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 、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 2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