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中外合资冰箱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冰箱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万元、出租房屋取得收入1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万元(不包括购进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 (2)发生冰箱销售成本11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30万元;当年支付残疾人工资为34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3)发生财务费用22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用于生产,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2013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2年,本年向银行支付了4个季度的借款利息30万元,该厂房于2014年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企业将利息全部记入了财务费用; (4)发生管理费用2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60万元); (5)“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44万元。其中:合同违约金4万元;通过民政局对南方灾区的重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账面成本40万元(当期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6万元); (6)本年12月购入一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自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7)投资收益账户反映:2012年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本年取得利息所得50万元;2011年对境内某居民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本年分回投资收益18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14年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