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富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裁决抗诉案 1990年8月21日,浙江省富阳县里山乡相邻的红光、 强烈两村在礁湾里(又叫)连接溪段两岸的被山洪冲毁。后两村分别动工修筑。8月30 日上午10,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得知强烈村村民在靠红光村一侧的溪面上撬起一块重达250公斤的石头准备抬走,便到工地劝阻,但对, 把推到水里,将石头抬走。中午,趁对之机,叫来三位村民与其一起将石头抬回。午后1,强烈村治保主任夏启元遇见,提出要将石头抬回, 不同意,便到广播室打开扩音器喊:“凡在村的村民,都到公路边上去,如强烈村要强抬石头,我们是不罢休的,这口气一定要出。”在夏喊话时,该石头又被强烈村抬走。广播后,红光村即有100去该地段,强烈村也有20, 双方对峙。里山乡领导闻讯赶到现场,召集两村的干部做劝阻工作,提出“这块有争议的石头双方都不能用,把石头抬到乡里去。”强烈村当即表示同意,但坚持认为“这块石头是我们红光的”,并说“现在不是一块石头的问题,而是我们的面子问题”,拒不接受乡领导的意见。红光村村民倚仗人多,强行抬回石头。双方为此互相推打、掷石头,致使数人受伤,其中强烈村两名村民伤势较重。由于天降暴雨,双方村民才各自散去。 1990年9月13日,富阳县公安局根据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的规定,以“煽动闹事”为由对作出拘留12天的处罚裁决。夏不服,提出申诉。杭州市公安局于9月27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裁决。不服, 向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富阳县人民法院于12月7日以(1990)富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维持富阳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不服,提出上诉。1991年3月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意气用事,在客观上助长了村民的情绪,但他没有编造谣言,欺骗迷惑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的故意,其行为尚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5项规定的法定要件, 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不公。据此判决:(一)撤销富阳县人民法院(1990)富法行字第4 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富阳县公安局(1990)第877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此案二审判决后,富阳县公安局不服,于1991年4月9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讨论的问题:此案的争议点何在?此案争议何以发生?请从逻辑的视角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