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纺织品公司为国有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于2000年12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受理了该案,于2001年 2月4日依法宣告该纺织品公司破产,于2001年2月10日成立破产管理人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管理人发现:纺织品公司向银行借款140万元,以破产企业的3辆汽车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纺织品公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其中一辆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严重毁损,获得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同时造成1人重伤。法院判决纺织品公司赔偿10万元。银行对纺织品公司的贷款期限是4年,年利率是5%,还有2年到期。另查明,纺织品公司的厂房价值90万元,纺织品公司还欠职工集资款50万元;应付税款20万元;破产案件诉讼费用5万元;应付破产管理人成员工资4万元。另查明,2000年11月20日,该纺织品公司的总经理擅自决定放弃对某商场的货款债权35万元。 问题: (1) 对纺织品公司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分别是多少? (2) 纺织品公司总经理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对纺织品公司的债权应当如何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