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1日甲某在某市一个体户摊贩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条鱼两碗饭。当时就觉得鲜美,但是吃下不到5分钟便感到手指和口唇麻木,于是没有再吃饭就回家,下午甲某呕吐不止,手脚麻木行动不便,言语模糊。于是甲的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甲某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甲某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食物中毒。经过抢救,甲某于14日病愈出院。甲某认为自己系食用饮食店卖的鱼中毒住院,要求承担全部医疗费365元,并支付营养费853元,交通费62元,合计1,271元。提示: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与食物中毒有直接联系的损失。本案中甲某未死亡,但是身体的健康受到损害,侵害人需要赔偿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