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后与家人商量希望租给他人(乙)经营酿酒厂,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三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害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50000斤,当月10日交付,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1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货,路上遇到暴雨,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元。甲租赁合同中关于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