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黄金周期间,等7人与四川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了该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等内容均有明确的约定,其中住房为三星级的饭店。游客等4人则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旅游公司转团至甲旅行社的。在、等人飞抵张家界后,发现地接社张家界丙旅行社将客人带到无任何星级的家庭宾馆。旅客们强烈要求换房,但导游置之不理。、等人还了解到导游没有出示导游证,后经旅客一再要求,他才出示“旅游咨询接待证”。整个旅游过程中,大家只能随其他旅游团的导游一下,一下,完全未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旅游结束后,、等人向旅游局质监所投诉,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称旅游者的损失是张家界丙旅行社造成的,承担违约责任;导游是去年考上导游的,导游证还没有办下来,但并不影响他从事导游活动。 、等人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