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0年9月,出租车司机赵某以其出租车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2000年12月某日,赵某将乘客送至某地后,在打开车门下车时不慎将手机掉在地上。走出几步后才发现手机已经掉落,正要回身去捡时发现赵某已经将车辆启动。虽然喊赵某停车,但终因赵某未能及时停住,车轮将手机碾碎。手机价值3000元。要求赵某赔偿,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在被保险人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而是赵某的乘客,不属于第三人的范畴,因此拒绝了赵某的请求。赵某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