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B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和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股本5000万元,D公司、和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该公司于2016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原有股东没有认购新股。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6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 ,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 ,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10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11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新发行的股份。 ,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方案要点内容,分析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变更B公司的组织形式时的折股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