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4日,在于都县坚强量贩有限公司鸿运店购买了一些面条和一桶食用油,并到收银台支付价款76.10元,收银员向出具了一张购物。当提着物品通过被告ESA门(一种门禁报警装置,设置在顾客出入必经通道)时,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购物,予以拒绝。工作人员遂不准携带商品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引起群众围观。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解。随后凭着购物开具了正式发票,提着商品离开。事后,以侵犯其人身权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超市向消费者出具的义务是一个什么样法律性质的义务? 2.消费者在离开超市超市出示的义务又是一个什么样法律性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