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北京某航空制造企业委托某专业咨询公司对其全套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调整。2010年3月,该企业委托的专业机构将全套规章制度形成修改初稿,并开始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2010年4月,该企业将员工提出的各项意见汇总后,组织工会就规章制度初稿的进一步修改进行协商,工会在此期间提出了相应意见。2010年5月,该企业在充分考虑员工及工会意见后,根据专业机构的最终建议意见书,完成企业全部规章制度的整套最终定稿,并向企业全体员工。2010年6月,经过修改的整套规章制度开始在企业内部正式实施。2010年7月,该企业等部分员工提出,规章制度部分内容不甚合理,希望企业能重新检讨规章制度部分内容,进一步进行修改。该企业认为,尽管员工有民主参与的权利,但是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还在企业,认为等员工可以书面反映意见,但企业没有义务专门就企业认为合理的规定重新进行讨论。等员工不服,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认为企业的这种说法侵害了职工方的规章制度修改提议权。不久当地劳动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规章制度修改相关问题。 简答题 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