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5日从本地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额5 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2)3月10日从外地采购原材料一批,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额2 600元,货款已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 (3)3月15日上述在途材料已经,并验收入库。 (4)3月20日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暂估价25 000元。 (5)3月21日从外地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35 000元,增值税额4 5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1 000元,签发一张1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6)3月22日根据合同规定,预付材料款50 000元。 (7)3月31日自制材料完工验收入库,实际成本50 000元。 (8)月底3月20日上述采购的原材料结算发票仍未到达企业 (9)4月5日,收到上述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26 000元及增值税额3 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