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进口商和美国B出口商签订一份3000公吨小麦FOB合同,美国B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公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公吨属于卖给A公司的,2000公吨是卖给中国另外一个C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B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公吨,其余2000公吨安全运抵目的港。A公司提货时,B公司3000公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FOB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转移给A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卖方的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