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3日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授权业务员与某市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编织袋的合同。该合同既无确切的数量又无货款总金额,只是约定了货物的单价、发货时间和地点,合同约定,待化肥厂电传通知后方可生产发货。此后,化肥厂一直未去电通知。同年6月18日,业务员又以化肥厂代理人身份,持化肥厂盖章合同与某县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20万条编织袋的合同。公司依据合同向提供了20万条编织袋,并提供了随车货运税单及贷款发票。8月23日将货物运抵化肥厂,化肥厂将20万条编织袋验收入库。第二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理得知已向化肥厂交货后,赶到化肥厂,称该货系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交并索要货款,化肥厂便于当日 (24日)开出8万元汇票交带回。9月”日化肥厂又汇入8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户。化肥厂以提供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章的假发票作了帐。公司交货后,持正式发票向化肥厂追要货款,遭化肥厂拒绝,化肥厂称本厂已向货主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后公司又多次向化肥厂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索货款未成,便以化肥厂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化肥厂签订的合同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