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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 A 、 B 、 C 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中规定: 6 月 1 日至 6 月 3 日 9 : 00~17 : 00 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从招标文件中规定: 6 月 30 日为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有效期到 7 月 20 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 10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 8 月 20 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 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 A 公司、 C 公司、 B 公司。建设单位于 7 月 15 日确定 A 公司中标,于 7 月 16 日向 A 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 7 月 18 日与 A 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 A 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 D 公司作为 A 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 7 月 28 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 B 、 C 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 7 月 31 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