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4人分别与新北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4人在签订合同时,职务分别是四个业务部门的部门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2001年日月,该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4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性业务部,等4人由有关部门经理降为业务主管,每月工资均降至2000元。等4人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总经理则认为这是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等4人应当服从安排,否则,公司将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等4人同意解除劳动合,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遭公司拒绝。等4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本案属于哪类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