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正保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为主营业务。2005年12月,正保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5万元。12月19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金额后的款项,并存入银行。 (2)12月2日,收到B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2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正保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并收到款项)。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正保公司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收到B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折让款项。 (3)12月14,与D公司签订合同,以现销方式向D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20万元,实际成本75万元,提货单已交D公司。款项已于当日收到,存入银行。 (4)12月15日,与E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6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E公司验收合格。正保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20万元(均为维修人员工资)。12月31日,鉴于E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正保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17.55万元(含增值税额)。 (5)12月25日,与F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正保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该批商品的协议价2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180万元。商品已运往F公司。12月31日,正保公司收到F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20%,款项尚未收到。 (6)12月31日,与G公司签订一份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C公司预付的款项40万元,并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 (7)12月31日,收到A公司退回的当月1日所购全部商品。经查核,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正保公司同意了A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A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退货款项。 要求: 编制正保公司12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