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7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A市(非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内一地块,并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为商品住宅开发用地,合同规定的该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出让最高年限,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2005年7月27日,在缴纳了出让金和相关费用后,该土地被交付给甲公司使用。2005年8月30日,甲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申请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变更了出让合同。甲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后,甲公司将该项目的销售权独家委托给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6年2月15日,以5600元/㎡的价格预购了该项目中的一套98㎡房屋。甲公司于2007年5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相关规定,乙公司因销售给房屋所收取的代理费用不得超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