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用化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销售化妆品和普通护肤护发品。津达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该厂委托,派注册税务师对其2006年第二季度纳税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发现该厂在促销活动中,将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共销售套装产品2 000箱,每箱含增值税价格468元(单独销售时单价分别为化妆品257.4元、护肤护发品210.6元),随同价款向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 700元。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到全部价款。 企业对套装销售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947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财务费用 11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2 000 同时,企业已按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后的增值税额和化妆品销售额负担的消费税计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析要求:日化厂该项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7—24,作者、,本文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