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21岁,无业。 被告人,男,20岁,无业。 被告人,男,19岁,无业。 2000年11月18日凌晨,三位被告人同骑一辆自行车去某街小饭馆吃饭。当经过某商场时,被告人提.出去偷鸡。车行至某单位门前时与同骑一目行车的被害人、(二人系恋爱关系)相遇。被告人说:“这两个人卑贱得很,后面有车架不坐坐前面,走,打走他们。”三位被告人便拾起砖头,骑车向、追去。当追至某小学门口时,被告人故意将的自行车拐倒,并抓住,被告人、用砖头猛击头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害人见势不妙,乘机逃跑,迅速报警后赶回现场,将昏迷的送往医院急救脱险。被害人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掌握了三被告人的犯罪线索,于2000年11月23日传唤三人到公安局刑警队,三被告人分别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到刑警队接受讯问并且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后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人、、同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审判员回避。其理由是的儿子曾被他们打过,因此事他们被公安机关拘留并罚款,认为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回避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审判员也证实三位被告人曾打过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审判长认为打过架是小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决定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认为合议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合议庭提出纠正意见。合议庭认为此事已经议过,对公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继续开庭。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其二,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三,的父母垫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四,在三被告人中年龄最小,年幼无知,被人利用。因此,希望法庭考虑对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法庭审判结束后,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 本案经定期公开宣判,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4年。判决书于宣判后第3日送达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全案从受理到宣判共两个月零八天。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服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员某、和人民陪审员某组成合议庭,不仅对一审法院移送的关于被告人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而且对有关其他两名被告人的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被告人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已将主犯抓获归案并掌握了他们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已口头传唤的情况下,才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罪行的,此情节依法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因而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令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某区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考虑到原先的合议庭对此案已有了解,让他们继续受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所以指派他们继续审理,并按上级指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认为程序违法并不严重,不至于影响公正判决,因而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