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发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为境内甲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产品研发服务并提供培训业务,取得研发服务收入120万元, 培训收入30万元, 发生业务支出38万元。 (2)为境内乙公司提供技术项目论证服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90万元。 (3)向境内丙企业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40万元, 技术咨询收入60万元, 已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另转让与专利技术配套使用的设备一台并取得技术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备金额40万元, 技术服务费10万元。 (4)购进研发用耗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万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