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甲、乙公司均未履行该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解除?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贷后,1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