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是有商标专用权,认为甲厂侵犯其注册商标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1.请问甲厂是否应被认定为侵权人?2、请从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和在先注册原则两方面分析下述案例?3、如果你代表甲厂,你会如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