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乙企业代销商品一批,协议价为105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00元。甲企业于2004年4月5日将商品发给乙企业。2004年5月8日乙企业将代销的商品出售给丙企业,开给丙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乙企业收到丙企业交来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40400元。 2004年5月18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同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5000元,增值税17850元。2004年5月25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按代销协议支付的款项,已存入银行。 要求:编制乙企业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