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拟建一城市综合体项目,预计总投资十五亿元。发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垫资,按月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为合格,保修金为3%,合同总工期为32个月。 某总包单位对该开发商社会信誉,偿债备付率、利息备付率等偿债能力及其他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中标后,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等强制性规定进行了确认,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面审核。最终确定有关费用如下:分部分项工程费82000.00万元,措施费20500.00万元,其他项目费12800.00万元,暂列金额8200.00万元,规费2470.00万元,税金3750.00万元。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项目部对基坑围护提出了三个方案:A方案成本为8750.00万元,功能系数为033;B方案成本为8640.00万元,功能系数为035;C方案成本为8525.00万元,功能系数为032。最终运用价值工程方法确定了实施方案。 竣工结算时,总包单位提出索赔事项如下: 1、特大暴雨造成停工7天,开发商要求总包单位安排20人留守现场照管工地,发生费用5.60万元。 2、本工程设计采用了某种新材料,总包单位为此支付给检测单位检验试验费460万元,要求开发商承担。 3、工程主体完工3个月后总包单位为配合开发商自行发包的燃气等专业工程施工,脚手架留置比计划延长2个月拆除。为此要求开发商支付2个月脚手架租赁费68.00万元。 4、总包单位要求开发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1142.00万元。 对总包合同实施管理的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