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阅读下面材料,回答第138-140题。 2011年12月21日,《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二审”。相对于一审稿,此次修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划分城管执法权限是本次立法的重点之一。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对城管执法部门具体承担的执法权范围未作明确列举,建议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权限界定清楚,防止城管执法权范围的随意变动。根据所列举的执法权限,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搭建房屋、违法安装空调、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非法散发、张贴小广告等违法行为都属于城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两条关于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扣押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
A.
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B.
依法将某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转移由另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C.
依法将某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转移由另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仍可以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D.
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仍可以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