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5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2)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给某商场乙产品100件,每件2万元,按协议折扣10%(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同时协议规定,对10天内付款给予2%优惠。货物于5月6日发出,货款于5月14日收到。 (3)销售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4)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丁产品一批,新产品不含税价款为10万元,旧产品折抵货款2万元,实收货款8万元,回收的旧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收到。 (5)将本企业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3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6)将自产的家用电器10台无偿赠送给市养老院,该商品单位成本2 000元,单位售价2 500元。 (7)大华公司以账面价值为8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0000元、公允价值为11000元的乙材料,另支付给B公司补价1170元。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甲、乙材料公允价值是可靠的,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5年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