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6 年 10月3日,日本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名称为“防眼疲劳镜片”。该专利申请已经在 20 16 年 5月7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日本某公司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20 16 年 12月2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该申请专利的眼镜镜片能有效地防止因长时间观看电视所造成的眼睛疲劳和眼睛损伤。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20 16 年 7月也研制成功一种镜片,可以用于减轻因长时间观看电视银屏所造成的眼睛疲劳。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以及技术效果等方面都是相同的。该光学研究所于20 16 年 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为“保健镜片”。该光学研究所的专利申请与日本某公司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其申请日早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申请日。 经中国专利局审查,该镜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授予专利权。日本某公司和中国某光学研究所均认为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自己能够获得专利权。中国和日本又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 问题: 这项专利权到底该授予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