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住宅楼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工程为砖混结构,条形基础,地上5层,工期265d,固定总价合同模式。至投标阶段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全部完成。在此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为1350万元。但是经双方3轮艰苦谈判,最终确定合同价为1200万元,并据此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事件二:在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到现场进行勘察,认为工程结构简单并且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非常熟悉,另外考虑工期不到一年,市场材料价格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于是按照企业以往积累的经验编制标书。 事件三:部分合同条款中规定:1.施工单位按照开发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责任。2.开发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主要管线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指出事件三中合同条款的不妥之处?说明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