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8月初留抵税额120,当期购进各种产品共用材料一批进项税额80。为进料加工业务另进口免税材料300。当期内销产品的收入550,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离岸价500,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品离岸价600。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材料400,加工完成后出口产品收取的料工费110。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13%。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为: 来料加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10×17%=18.70() 一般贸易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7%-13%)=20()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0×(17%-13%)=24() 当期应纳税额 =550×17%-(80-18.70-20-24)-120 =-43.80()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600)×13%=143() 当期应退税额=43.80() 当期免抵税额=143-43.80=99.20()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62.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70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43.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要求: (1) 简述来料加工复出口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区别和相关税收政策; (2) 简述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