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H公司均为 2006年 11月设立的 W股份公司的股东。 2007年2月为出国将所持32万元的记名股票证书在H公司所在地背书给了其法定代表人,得到了32万元的现金支票后出国了。同年3月,H公司又接受了该W股份公司董事黄某的股票10万元。还在这月,H公司财务室不慎被盗,窃贼偷走了转让给H公司的32万元股票证书。H公司遂在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宣布被盗的股票证书失效,然后向W股份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在W股份公司对其申请审查期间,窃贼在证交所以低价将股票证书转让给了。W股份公司对H公司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不予补发。这时,窃贼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的过程和所窃股票证书的去向。但对于股票的归属却发生了纠纷。说其从窃贼手中受让股票不知其是窃贼,股票所有;H公司认为股票是从其财务室盗走的,且已转让给了H公司,认为股票所有;W股份公司认为和H公司私下进行股票转让无效,决定按票面金额予以收购。此时,该股票一直呈上涨趋势,故三方争执不下。于是三方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这32万元股票的归属。 (1)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股票转让都合法吗? (2)W股份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吗? (3)公司为什么拒绝给H公司补发股票? (4)你认为本案的32万元股票应归谁所有? (5)设H公司取得了这32万元股票,后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出质给W股份公司,则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