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增值税金额为3.51万元,甲百货商场实际收取的含增值税金额为2.34万元。 (2)销售食用植物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22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 (3)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企业处购入电视机一批,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乙企业已将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尚未百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一辆小汽车供办公室人员公差使用,取得普通发票,支付的全部金额为23.4万元。 (5)采购一批羊绒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5万元,但在采购途中,该批羊绒衫因管理不善被盗80%。请计算甲百货商场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