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4年11月23日,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司。 问题: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如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3月,在哪种情况下,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