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15年9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要求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问股东如何保护好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