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向某银行营业部申请一保险柜,拟将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由银行保管。银行营业部同意了她的申请,双方在银行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上签了字。合同写明:合同有效期间为两年。最后在合同上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是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不论寄存人是否实际使用了该保险柜,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式两份,分别由双方保存。预交了半年总共6000元的保险柜使用费用后,拿到了保险柜钥匙。但不久她改变了主意,不想将物品存放在银行,所以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过该保险柜。半年后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银行将其预交的6000元全部退还,理由是她从未使用过该保险柜,银行从未向其提供过保管服务。银行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判决被告银行退还预交款6 ooo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