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4年1月16日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之后偿还,利息参照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之后,还款期限已届,甲没有足够的本钱还款。甲的好朋友丙得知后,自愿代替甲偿还该笔欠款,甲欣然同意,双方签订协议。此时,经出外打工,下落不明,没有将自己与丙之间的协议告知乙。丙于是将1万元款项向当地公证部门提存。乙回乡后,得知该情况,那么: (1)丙可否以债务人的身份代替甲向乙偿款? (2)如果丙答应替甲还5000元,甲只将这一协议通知乙,而未取得乙同意,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同意甲丙之间的协议,那么丙的提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应于何时领取该笔钱,提存利息归属如何? (5)如果,欠丙8000元,丙能否主张抵销,主张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