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物等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和17%,甲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2015年2月10日,甲公司以投资性房地产和厂房交换乙公司生产经营用的C设备和D设备。有关资料如下:(1)甲公司换出:①投资性房地产450万元,为2014年6月10日购入的办公用房并对外出租,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不含税公允价值为6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1.5万元;②厂房200万元,为2010年2月10日购建完成,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3万元。合计不含税公允价值为950万元,合计含税公允价值为1054.5万元。(2)乙公司换出:C设备250万元,已折旧5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D设备600万元,已折旧1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万元;合计不含税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合计含税公允价值为1053万元。(3)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4)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1.5万元(甲公司收到不含税补价50万元)。下列有公司会计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