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3)本案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