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欲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工艺品。三人约定:甲以现金出资30 万元,甲先出资到位20万元,剩余的10万元资金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纳;房屋折合 出资60万元;丙以办公用品折合出资1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 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价值5万元的公司办公设备,并约定违约金为违约标的额的10%。 请问 1.三方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果乙的房屋实际价值只有40万元,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哪种行为? 3.假如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三人决定放弃设立A公司,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B公司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4.假如公司顺利成立,B公司向谁主张合同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