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2003年开始计算。2003年亏损10万元,2004年获利20万元,2005年亏损l0万元,2006年获利40万元,2007年获利50万元。2008年企业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接受捐赠新设备一台价值20万元,待转资产价值,并已提取折旧4万元。 (2)对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取得股息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2008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l6万元,从中分得60%,未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提示:预提所得税税率l0%;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率24%。)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02年至2007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8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