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天。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