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芳诉被告坤离婚案 原告芳与被告坤于2003年经原告姑妈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6月24日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到云南省威市生活并于2009年经营一家餐馆。双方于2004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现读四年级;于2009年3月6日生育次子,现读学前班,现二子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坤怀疑原告芳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22日原被告发生吵打。2015年6月25日,原告芳向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长子、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50多万元、经营餐馆价值55000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被告坤从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支取金额合计553932.14元;双方婚后经营的餐馆已变卖均分。被告坤辩称银行的查询结果有误,系被告重复存取后的金额,但银行的查询记录只有被告的支取记录,没有存现记录。 问:本案中,坤是否涉及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关系中对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怎么处理?